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第二十条已废止市、旗县人民政府应当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未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计划指标的,等量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上一年度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