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市、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同时抄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