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机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提交修改报告书,根据批准修改的文件进行修改。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