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第十八条已废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机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提交修改报告书,根据批准修改的文件进行修改。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