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第十七条已废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