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本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旗县与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旗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