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第十六条已废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本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旗县与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旗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