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市、旗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河流、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交通建设规划等专业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在河流、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河流、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