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和评审。

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