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第十四条已废止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和评审。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