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已废止邮政通信用房由建设单位出资建成的,按建筑成本价售予邮政部门安排使用;由邮政部门自行建设的,征用土地需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予以划拨,邮政部门不得改变用途。经有关部门批准,邮政部门设置阅报栏、邮筒(箱)等通信设施所占用场地无偿使用。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