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已废止邮政通信设施是城市公共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区、工矿区、开发区、商业区、车站等建设工程,应当将邮政局(所)、信报箱(群、间)或者收发室等配套的邮政通信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上述建设工程规划时,应当听取邮政部门对配置相应的邮政设施的意见。凡未设置邮政通信配套设施的住宅楼和办公楼,应当在地面层或者大院出入口处安装标准信报箱(群、间)或者设置收发室。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