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已废止邮政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邮政通信专业规划,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邮政局(所)的设置标准,由邮政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每处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规定和本市发展需要制定。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