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邮政设施、邮件安全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破坏邮政通信设施、危害邮政通信安全、妨碍邮政通信秩序的行为。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检查、扣留在处理、运输、传递过程中的邮件。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