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邮政通信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发展邮政通信事业。

城建、交通、公安、土地、工商等有关部门协助邮政部门做好邮政通信建设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