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邮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