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