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邮政部门撤销监制证书。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