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邮政部门撤销监制证书。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