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邮政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物品,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同时责令其将收寄的信函、明信片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以及收取的资费退回寄件人。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