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未按规定配套建设邮政设施或者建设单位擅自改变邮政设施设计的,由规划、设计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