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第五章 服务与社会监督第三十三条已废止邮政部门应当设置监督电话、监督信箱,接待用户来访,受理用户举报或者投诉,接受社会监督。对用户的举报或者投诉应当及时查处。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