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第五章 服务与社会监督第二十五条已废止邮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用户交寄的邮件、汇款和邮政储蓄存款负有保密和保护的责任,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情况,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