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邮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用户交寄的邮件、汇款和邮政储蓄存款负有保密和保护的责任,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情况,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