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第五章 服务与社会监督第二十六条已废止邮政部门应当在营业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公布营业时间、经办业务和资费标准。在邮筒(箱)上标明开取频次、时间及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