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邮政部门应当在营业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公布营业时间、经办业务和资费标准。在邮筒(箱)上标明开取频次、时间及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