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印制通信使用的信封和明信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邮政部门监制。未经批准不得生产、销售。使用非标准信封的信函和明信片,邮政部门不予收寄、传递。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