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第四章 邮政通信行业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经营速递业务的非邮政部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经营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业务。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