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邮政部门和其他经营邮政通信业务、集邮票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国家禁止流通的邮票和集邮品;

(二)非法印制和非法出售邮票及其他邮资凭证;

(三)邮票和集邮品的进出口业务;

(四)低面值出售邮票。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