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第四章 邮政通信行业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邮政部门和其他经营邮政通信业务、集邮票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销售国家禁止流通的邮票和集邮品;(二)非法印制和非法出售邮票及其他邮资凭证;(三)邮票和集邮品的进出口业务;(四)低面值出售邮票。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