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旗(县)级以上邮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个人代办邮政业务。

经营邮票或者代办邮政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旗(县)级以上邮政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并接受邮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