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第四章 邮政通信行业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下列邮政业务由邮政部门专营:(一)信函、明信片和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寄递(包括速递文件业务);(二)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等邮资凭证的销售、集邮品的制作,邮政业务戳记的刻制和管理;(三)邮政编码的管理和邮政编码簿的编印、发行;(四)国家规定由邮政部门经营的其他邮政专营业务。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