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Repealed

下列邮政业务由邮政部门专营:

(一)信函、明信片和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寄递(包括速递文件业务);

(二)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等邮资凭证的销售、集邮品的制作,邮政业务戳记的刻制和管理;

(三)邮政编码的管理和邮政编码簿的编印、发行;

(四)国家规定由邮政部门经营的其他邮政专营业务。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