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邮政部门应当在主要街道、巷口处设置邮政编码牌。公安、民政机关应当将为单位和居民住宅设置统一编制的门牌号码提供邮政部门。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