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自治县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障各民族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得干预行政、司法、婚姻、公民生产生活和科技推广运用。禁止一切邪教活动。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