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县内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应当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