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自治县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障各民族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得干预行政、司法、婚姻、公民生产生活和科技推广运用。

禁止一切邪教活动。

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