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引导和鼓励各民族干部和职工互相学习语言文字,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对能够熟练使用蒙古、藏、汉三种语言文字的干部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