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自治县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