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第四十六条有效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大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财政预算中的民族教育经费,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应当逐步增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不得侵占学校财产。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9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