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金融第四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有偿使用水资源。由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按规定纳入本县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自治县依法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除按照政策规定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外,由本县自主安排,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