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自治县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有偿使用水资源。由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按规定纳入本县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

自治县依法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除按照政策规定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外,由本县自主安排,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