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在检察和审理案件时,应当使用本地方通用的语言文字,并合理配备通晓当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制作法律文书,应当根据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蒙古、藏、汉语言文字。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