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蒙古族公民。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