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限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确实需要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自治县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