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蒙古、藏、汉语言文字。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印章、牌匾,一律使用蒙古、汉两种文字。

自治县自治机关蒙古、藏语文工作机构加强蒙古、藏语文的研究和规范化工作。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干部、职工进行考核、晋级、职称评定时,可使用汉语言文字或者本地通用的蒙古、藏语言文字。

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