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使用风景名胜区名称或者盗用、仿冒风景名胜区徽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