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违反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