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建设垃圾收运、污水处理设施,提高公厕建设和服务标准,按照规定比例配置女厕位。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无障碍设施的配套建设,提供语音和图文提示等服务,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游客提供游览便利。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