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