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或其成员做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