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有效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或者村民委员会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