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吸收三名以上村民代表参加。
经济总量大的地方或者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村民小组组长实行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结果应当依法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公布,村民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村务监督机构向审计单位提出异议申请,审计单位应当在收
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做出解释和说明。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