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民主评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主持民主评议的组织事先向村民公布评议时间、地点、对象和方式;

(二)评议对象介绍履职情况,并回答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的提问;

(三)对评议对象进行评议;

(四)由主持民主评议的组织向村民公布民主评议结果,并将评议结果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五)由主持民主评议的组织监督、帮助评议对象执行整改措施。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和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一次被评议为不称职的,应当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公开做出解释和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连续两次被评议为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其他评议对象连续两次被评议为不称职的,应当予以解聘。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