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情况,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可以邀请居住在本村的人大代表以及辖区内的单位代表列席。

民主评议村民小组组长工作情况,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进行。

民主评议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工作情况,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

民主评议每年至少应当开展一次,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进行民主评议。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