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村务监督机构及其成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村民委员会民主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五)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监督村级资源、资产、资金管理情况;

(七)监督村、组工程项目招投标、预决算、建设施工、质量标准的实施情况;

(八)监督扶贫政策措施、扶贫资金、扶贫项目的落实情况;

(九)监督惠农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对村民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并督促村民委员会研究处理;

(十一)对村民委员会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行为,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撤销或者变更,或者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反映;

(十二)主动收集和认真受理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办理并回复;

(十三)监督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或者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有关事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