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效村务监督机构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年至少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做一次工作报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